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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期限、收费标准、不低于一次收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从现在起,全市的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标明停车费。昨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停车场规范收费的标识方式,不得收取无标识收费。

必须标明“不超过一个时间单位不收费”

自5月1日起,该市实施了新的停车收费政策,停车不到一个时间单位,不收费。其中,本市已占用停车场的日间停车收费均以15分钟为基础,夜间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基础。从5月1日起,除占用停车位外,北京其他实行按小时收费的停车场也要求“少于一小时不收费”。

新政实施的第一个月,《北京青年报》记者对北京市主要商业区的停车场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许多停车收费标志没有按照新政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者没有按照价格标签收费。其中,贵街乱收费现象尤为严重,不仅没有按照标价收费,而且没有落实新的收费政策。

在新政实施的“过渡期”,市场价格监督局也发布了统计数据。新政实施两周后,价格报告咨询大幅增加,共有1,222份报告和3,000多次咨询。主要问题是价格标签没有执行,不到一个时间单位仍然收费,夜间时间没有调整。

针对这些乱收费现象,市发改委下发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停车场在停车标志或信息屏幕上标明“一次单位以内不收费”,并落实这项收费政策。

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标记的费用

根据《通知》,本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收费处等醒目位置设置价格标签或电子信息屏。除了醒目标志的要求外,市发改委还对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做出了具体要求。

每个停车场标明的内容必须包括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位置、数量和车位总数等信息。其中,收费标准项目必须包括:小型车:X元/xx分钟,大型车:X元/xx分钟及计价单位,不低于一次单位不收费,按规定免费军用残疾人车等。

此前,《北青报》发现,虽然很多停车场都按照规定做了明显的标识,但并没有按照收费卡上显示的价格收费,出现了“一次性收费”和“随机收费”的现象。例如,桂杰有一个长期现象,一次性价格从30元到50元不等。

根据通知的要求,所有停车场必须按照停车标志上标明的价格收费,不得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价签内容必须真实清晰,字迹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从现在起,停车场必须执行新规定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明码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有管辖权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本通知还提供了停车场收费牌正面和背面的参考图案,要求经营者参照该图案制作自己的价格标签,从现在起所有停车场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价格标签。

此外,市发改委还强调,如果此前有关停车场定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也必须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2016]782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卡样式的通知》(市发改[2011]203号)同时废止。

标题:停车场不得收取未明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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