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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获悉,前几天,金凤区法院对金凤区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毒豆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本院支持公益诉讼原告金凤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谋谋、杨谋谋共同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额为销售价款的10倍,共计59.31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发表了道歉声明。2018年9月,豆制品商人赵某偶然得知一家公司有闲置的豆芽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厂,萌生了自己做豆芽批发生意的想法。经与他人协商,赵牟某借用了此地闲置的厂房和机械设备,并聘请了精通豆芽生产的杨牟某担任技术员,专门负责豆芽的技术工作。为了让豆芽卖得好,2018年10月,杨从别人那里买了3瓶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在生产豆芽的时候加进去,把加了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卖给了银川、石嘴山、永宁、贺兰的批发商,销售总额为59310元。

技术人员被判刑、罚款并公开道歉

金凤区法院认为,杨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禁止用于豆芽的生产和销售,造成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杨某的雇主赵某是豆芽经销商。聘用杨某时,未能对其生产活动履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金凤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严”要求,在办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时,提出了十次惩罚性赔偿要求,使肇事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违法犯罪行为对公众福利造成的损害,通过巨额罚款和巨额赔偿增加和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记者王若英)

标题:技术人员被判刑、罚款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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