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839字,读完约25分钟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为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收集整理了2019年以来审结的10起毒品犯罪和毒品诱发二次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三起死刑案件是:吴丑、吴海珠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周新林运输毒品、张伟故意杀人;其他7起案件是:等贩卖、制造毒品,走私、运输毒品,卞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刘贩卖毒品,邹火生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盗窃,陈德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陆等非法生产、买卖毒品。这些案件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说明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政策把握。
内容
1.吴丑、吴海珠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聚集制造、运输、销售毒品的人数极其庞大,犯罪极其严重
2.周新林运输毒品案——与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是累犯,犯罪极其严重
3.刘墉等贩毒和制造案件——制造和销售芬太尼等各种新药,依法严惩
4.朱浩走私运输毒品案——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佣,走私运输大量毒品
5.贩毒和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等案件——非法种植和销售大麻,非法使用在线论坛发布种植大麻等信息。
6.刘贩毒案——国家工作人员犯毒品罪,依法严惩
7.邹火生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盗窃案件——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教唆他人共同盗窃的,依法处罚
8.陈德生允许他人吸毒——允许许多未成年人吸毒,并依法严惩
9.卢、等非法生产、经营制毒物品——非法买卖溴苯丙酮和生产麻黄素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
10.张伟的故意杀人案——有着悠久的吸毒史,杀害无辜儿童,而且罪行极其严重
案例1
吴丑、吴海珠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聚集在一起制造、运输和销售毒品的人数非常多,犯罪极其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吴丑,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吴海珠,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2015年11月,被告人吴丑、吴海珠、某(在逃)和(同案被告,已判刑)计划在广东省禄丰市共同制造冰毒,而某聚集陈、吴佳瑞(同案被告,已判刑)参与。武后·周等人在广东省四会市租了一家工厂作为制毒工厂,从陆丰市运送制毒原料和工人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丑、吴海珠、甲指使、陈将生产的24箱冰毒运至高速公路入口,并将车交给吴佳瑞,由吴佳瑞开车至广东省惠来县。吴海珠、陈、吴丑和分别驱车探索前方道路。后来,吴海珠指示吴佳瑞在惠来县龙江镇卸下7箱毒品交给他人销售,并将4箱毒品转移到他的车上。吴佳瑞把车开到陆丰市甲子镇,吴某B(单独处理)从车上拿走剩余的13箱药品出售。
同月10日,被告吴丑在与吴某甲、吴某乙合谋后,从张卫健制毒厂将7箱冰毒装至广东省东莞市,并将毒品交给吴某乙联系的买家所派的收货人刘谋谋、张谋谋(分别处理)。次日零时许,刘、张驾车前往广州时被拦截,警方当场从车上查获上述7箱冰毒,共计约192公斤。
同月10日左右,被告吴海珠在陆丰市甲子镇被林宗庭(同案被告,被判刑)介绍,并同意与吉牟某(在逃)进行550公斤冰毒交易,并收取20万港元保证金。同月16日22时许,吴海珠、林宗庭、季牟某在广东省肇庆市确认交易后,陈将季牟某的车开到制毒厂装载冰毒,然后将车停在肇庆市一家酒店的停车场。第二天一大早,警察在四会市一座公路桥下逮捕了吴丑等人,并在一个制毒车间逮捕了吴海珠等人。公安人员在上述酒店停车场的吉牟某车内查获15箱冰毒,在制毒厂车内查获6箱冰毒和3个编织袋冰毒,共计约830公斤。此外,警方在制毒工场检获约八百八十二公斤灰白色含甲基苯丙胺的固液混合物、一些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
(2)判断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中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丑、吴海珠与其他人合作制造冰毒,运输、销售所生产的毒品,均构成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罪。吴丑、吴海珠聚众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极其庞大,对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都是犯罪最突出的主犯,应根据他们组织、指挥和参与的所有犯罪予以处罚。据此,被告人吴丑、吴海珠被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2020年6月15日,罪犯吴丑、吴海珠被依法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面临着国外毒品渗透和国内毒品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特别是在一些地区。这是大规模生产后运输和销售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吴丑、吴海珠在选定的制毒车间生产毒品后,聚众犯罪、组织运输、联系销售,形成了“生产、供应、销售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吴丑、吴海珠犯罪涉及的毒品数量极其庞大,仅查获一吨冰毒产品,缴获半成品毒品800多公斤。大量毒品流入社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和严重的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死刑,体现了严惩毒品生产源头犯罪的立场。
案例2
周新林毒品运输案
——与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为累犯,犯罪极其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周新林,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农民。2005年6月28日,他因盗窃和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他于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于2015年7月3日结束。
2015年7月12日,被告周新林、刘满生(同案被告,已判刑)因藏匿毒品在云南省景洪市某区租住房屋。同年8月,周新林与毒枭刘满生联系后,一同前往缅甸勐腊“验货”。后两人驾驶两辆事先专门购买的汽车在景洪市嘎查镇附近提取毒品,并将其运送到上述出租屋藏匿。同月10日,警方在出租房屋内查获40,490克冰毒片(俗称“麻姑”),并于次日逮捕了周和刘。
(2)判断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中的死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新林非法运输冰毒片,构成运输毒品罪。周新林将共同被告人刘满生聚集在一起购买运毒车辆和出租房屋,一起出国检查毒品,拾得并藏匿毒品,单独与家人联系,是主犯,共同犯罪较重,应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周新林运输了大量毒品,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和严重的犯罪。此外,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并且在假释考验期届满的当月犯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他是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被告周新林被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罪犯周新林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被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中国西南靠近“金三角”,一直是防止毒品从国外进口和渗透的关键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并传播到内陆省份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毒品犯罪一直受到打击的源头。此案是海外“检查”、国内运输和毒品藏匿的典型案例。被告周新林等人专门购买运输毒品的汽车,租用储存毒品的房屋,到国外检查毒品,并联系家人提取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他因犯罪被判重刑。假释期满后,他立即犯下了毒品罪,这是一个带有严重主观恶性的累犯,不能改造。根据记录的证据,周新林涉嫌运输毒品进行走私。这种情况不同于简单地被指示和雇佣为他人运输药物。量刑应该严格。
案例3
刘墉和其他贩运和制造毒品的案件
-生产和销售芬太尼等各种新药,并依法严惩
(一)基本情况
被告刘墉,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姜菊华,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于尚维。
被告王凤喜,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夏增喜,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杨星,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杨江翠、张、、均为被告王凤喜、夏增喜所经营公司的业务员。
2017年5月,被告刘墉和姜菊华合谋从刘墉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姜菊华联系客户销售。后来,姜菊华为刘墉提供了一些资金。同年10月,姜菊华向被告王凤喜销售了285.08克刘墉产芬太尼。同年12月5日,警方逮捕了刘墉,并从江苏省常州市刘墉租赁的实验室缴获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及其他药品、制药设备和原料,以及从上海刘墉租赁地缴获芬太尼等化学品和原料6,554.6克。
自2016年11月起,被告王凤喜、夏增喜成立公司,聘请被告杨江翠、张、为销售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贩毒信息。王凤西先后从被告姜菊华处购买了上述芬太尼285.08克,从被告杨星处购买了阿普唑仑991.2克,从其他地方购买了糠基芬太尼等药物。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查获王凤岐打算快递给买方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丹25.3克和阿普唑仑991.2克;从阳江翠检获王凤喜储存的73.39克芬太尼、14.23克呋喃丹、8.33克4-氯甲基噻酮和1,920.12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6 717.4克阿普唑仑在杨星的住所被没收。
(2)判断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墉、姜菊华合谋制造、销售芬太尼等毒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凤喜、夏增喜、杨星、杨江翠、张、、故意销售或者帮助销售毒品,均构成贩毒罪。刘墉和姜菊华大量制造和销售芬太尼等毒品,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刘勇的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他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况,他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了他所有的个人财产;姜菊华扮演的角色没有刘墉重要。他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王凤岐和夏曾祺联合销售了大量芬太尼等药物。王凤岐是主犯,但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夏增喜是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杨航因销售少量毒品被判处两年监禁和6万元人民币罚款。杨绛翠、张、、等参与了少量毒品犯罪,均为共犯。他们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四个月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上述判决于2020年6月17日生效。
(3)典型意义
芬太尼滥用正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新的毒品问题,此类犯罪在中国也有发生。为了防止芬太尼犯罪的发展和蔓延,在过去明确控制25种芬太尼类物质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于2019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品种补充目录》,进行全类管理。该案是我国首起影响较大的芬太尼类毒品犯罪,涉及芬太尼、呋喃丹、阿普唑仑、诺地西泮、4-氯甲基噻酮、3,4-亚甲二氧基噻酮等新药,其中部分为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根据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以及被告人刘墉、姜菊华、王凤喜、夏增喜犯罪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四人,特别是判处刘墉死刑缓期执行,充分体现了对该类犯罪的严惩力度。
案例4
朱浩走私运输毒品案
——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佣,走私运输大量毒品
(一)基本情况
被告朱浩,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被告朱浩因负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在搜索到“交付”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他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交付”。后来,根据对方的安排,朱浩从四川成都经云南昆明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乘充气皮艇偷渡出缅甸。
2019年1月下旬,被告朱浩从对方手中拿起一个行李箱,在对方的安排下返回中国,多次转运后返回昆明,乘坐G286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同月27日18时左右,警方在火车上逮捕了朱浩,并从他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中查获两包净重2063.99克的海洛因。
(2)判断结果
此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定被告朱浩犯有从缅甸向中国走私运输毒品罪。朱浩无法对接受工作后偷渡到缅甸、等待一个月、仅携带一个装有衣服的行李箱就能获得高额报酬、途中多次更换交通工具以及大多选择走山路等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毒品是从他携带的行李箱夹层中查获的,所以他可以被认为是走私和运输毒品,明知这是毒品。朱浩的犯罪涉及大量毒品。鉴于其被他人雇佣走私、运输毒品,且初犯、偶发性犯处罚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朱浩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
上述判决于2020年3月19日生效。
(3)典型意义
为了逃避惩罚,毒品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国外招募无犯罪记录的年轻人将毒品运回大陆。近年来,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新趋势。这是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年轻人接受他人雇佣通过手机网络走私和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朱浩受雇于他人在网上走私、运输毒品,以获取高额报酬,犯有严重罪行。朱浩被绳之以法后,他辩称,他不知道自己携带的行李箱里藏着毒品,这与记录在案的证据不符。根据朱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他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5
严等非法利用网络贩毒案件
——非法种植和销售大麻,以及非法使用在线论坛发布种植大麻等信息
(一)基本情况
被告边,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学生。
被告边,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
2017年冬天,被告人卞向其父亲卞提供大麻籽,他的父亲将大麻籽种植在他的工厂宿舍和家中。自2018年1月以来,扁向他人出售大麻,然后与扁合谋联系扁出售和收钱。卞石磊将成熟的大麻晒干并固化成麻叶,然后快递给买家。同年10月,卞陈辰至少销售大麻18次,共计294克,获利13530元,其中卞石磊参与销售大麻11次,共计241克。事发后,警方在边检获12株大麻植物及16片大麻叶。
此外,还发现“袁”是一个从事大麻种植经验交流、大麻籽及成品交易、反侦查手段教学等非法活动的网上论坛。2015年1月7日,被告扁注册账号“白”,加入“袁”论坛。他是论坛的主持人,负责管理内部辅导部分。他发表了19篇关于大麻知识和种植技术的主题帖子,并在回复中交流了164次大麻种植技术。
(2)判断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扁和扁明知大麻是毒品而种植、销售大麻,其行为均构成贩毒罪。卞和卞多次贩卖大麻,情节严重,两人共同犯罪,应按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卞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涉毒犯罪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卞和卞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服刑,从轻处罚。卞犯的几个罪,应依法惩处。据此,被告人严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他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被判入狱一年零四个月,罚款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卞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判决宣布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抗议,上述判决于2019年10月29日生效。
(3)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网络平台和自媒体发展迅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隐藏自己的身份,快速传播信息,不受地理限制,并创建或管理非法论坛和直播平台,开展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本案是被告种植和销售大麻,并利用非法论坛发布犯罪相关信息的案件。被告人扁指使其父扁种植大麻,两人合作销售。卞还长期管理非法论坛,传播种植大麻和销售成品大麻的方法,并同时犯下两项罪行。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6
刘贩毒案
——国家工作人员犯毒品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情况
被告刘延洲,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执法大队职员。
2019年8月和9月的一个晚上,被告刘延水在江苏省灌云县义山镇王维村向王东明销售了约0.5克冰毒。同年10月,刘在县老供电公司门口向周雷出售了约0.3克冰毒。
(2)判断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延水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毒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刘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鉴于他的坦白、坦白和惩罚,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宣布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抗议,上述判决于2020年3月28日生效。
(3)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积极打击毒品犯罪。然而,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卷入了毒品犯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被告刘延洲是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销售少量毒品属于严重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7
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和盗窃
——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教唆他人共同盗窃,并依法惩处
(一)基本情况
被告邹火生,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邹火生,广东省化州市村民,企图引诱同村村民邹谋谋(单独处理)一起吸毒。2018年9月的一天,邹火生向邹某借钱买海洛因,当晚来到邹某家,说服用海洛因可以消除邹某术后腿部疼痛。邹谋谋说他不会吸毒,于是邹火生把海洛因放在锡纸上加热,这样邹谋谋就可以抽烤烟型的烟了。此后,邹曾在邹火生患腿痛时购买海洛因。
同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邹火生和邹谋谋吸毒成瘾,但他们没有钱买毒品。在邹火生的建议下,他们潜入同一个村子的一个村民家里,偷走了一台液晶电视。第二天,邹火生把电视机卖了,得到400元,用这100元买了海洛因,他和邹某一起吸的。
(2)判断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邹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盗窃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邹火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认罪悔过,因此可以从轻处罚。邹火生犯的几个罪,应当依法一并处罚。据此,邹火生因引诱他人吸毒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他因盗窃被判处7个月监禁,罚款1000元。他被判入狱一年零六个月,罚款人民币3000元。
判决宣布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抗议,上述判决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
(3)典型意义
吸毒不仅损害健康,还会造成经济困难,从而诱使吸毒者犯下盗窃和抢劫等罪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的数量和情节,因此一般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然后共同实施侵犯金钱罪的案件。被告邹火生以吸毒可以消除痛苦为由,引诱同村村民吸食海洛因,唆使他们一起盗窃财物购买毒品,凸显了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根据邹火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他刑罚。
案例8
陈德生允许其他人吸毒
-允许许多未成年人吸毒,并依法严惩
(一)基本情况
被告陈德生,男,土家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
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陈德生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一家音乐俱乐部的房间内,让张某、林某和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为其女友庆祝生日。同日22时许,警方抓获陈德生、黄牟某及房间内的16名吸毒人员。尿检后,陈德生和16名吸毒者被发现氯胺酮阳性。
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德生被他人邀请参加寻衅滋事罪。
(2)判断结果
此案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陈德生允许许多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的一种容留,应受到严惩;陈德生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他犯了几项罪行,应该依法受到惩罚。据此,被告人陈德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他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抗议,上述判决于2019年8月3日生效。
(3)典型意义
毒品容易上瘾,一旦被污染,很容易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依赖。近年来,我国吸毒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年轻吸毒者的特征也比较突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更容易吸毒。这是一个典型的让几个未成年人吸毒的案例。被告人陈德生是一名在校学生,他在庆祝女友生日时允许许多未成年人前来参加聚会,并从一个单纯的吸毒者变成了一名吸毒者。根据陈德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他刑罚。
案例9
卢等非法生产、销售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溴苯丙酮和生产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吕,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无业。2008年1月10日,他被判处15年监禁,罚款10万元。他于2015年7月6日被释放。
被告高俊成,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农民工。2014年6月30日,他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监禁,罚款人民币1万元。同年11月23日,他被释放。
被告秦始皇,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农民。2003年11月11日,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3月,被告吕联系被告购买200公斤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苯丙酮)用于生产麻黄素。后来,聘请被告人吕参与生产和购买制毒工具等原材料。2018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93号抓获吕、、高俊成,查获麻黄素5.65公斤,含麻黄素液体104.65公斤及其他化学制剂。秦始皇被捕并被绳之以法。
(2)判断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非法购买和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药品罪;被告人高俊成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生产毒品罪;被告秦始皇非法出售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药品罪。吕、、高俊成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他们既是累犯,又是毒品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这三个人都如实地供认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并根据他们的判断给予了较轻的处罚。据此,被告人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高俊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秦始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9年7月3日生效。
(3)典型意义
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制毒物品违法犯罪问题更加突出。这是一个典型的非法生产和交易药品的案例。溴苯酮是合成麻黄碱的重要原料,麻黄碱可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两者都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前体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人吕、、高俊成、犯制毒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坚决惩处。
案例10
张伟故意杀人案
——有长期吸毒史,杀害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张伟,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
被告张伟于2012年开始服药,并多次接受药物治疗,被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1日16: 00左右,张伟驾车通过湖南省新邵县娘溪镇雷家岙村菜兴路时,看见王谋谋(受害人,男,7岁)背着书包在路边行走,并将其骗上车。当天21点左右,张伟开车来到新邵县尚平镇辛平村的一条偏僻的路上。停车后,他把正在睡觉的王某从车里带出来,用菜刀连续砍下王某的脖子,造成王某的脖子断裂死亡。张伟把王的头和躯干扔到附近的草丛中,逃离了现场。
(2)判断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中的死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伟用残忍的手段杀害无辜儿童,特别是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儿童,应依法惩处。据此,被告人张伟被依法判处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张伟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滥用毒品是非法的,而且会自我诱捕。医学研究表明,长期滥用药物可能对人脑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对于滥用药物引起的精神障碍,一般不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案是被告长期吸毒,杀害无辜儿童导致精神障碍的典型案例。被告张伟知道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障碍,多次接受药物治疗并被送往医院,但长期继续吸毒。张伟引诱并杀害了一名独自行走的7岁儿童,导致其身体分离。这一罪行是残酷和极其严重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滥用毒品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0年十大典型毒品犯罪案件
地址:http://www.njflxhb.com.cn//nxxw/2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