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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记者获悉,贺兰县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刘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张(女)和王于2003年3月在贺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两人都不到法定年龄。2016年5月,张在一家烧烤店工作时遇到了刘,之后他们的关系升温,并确认了他们的恋爱关系。那一年的六月,张不顾结婚生子的事实,与刘私奔了。张、刘先后赴河北承德、青海西宁、陕西榆林等地考察。,并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生了一子一女。王的父亲于2019年5月向贺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媳妇张有重婚罪,并要求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根据贺兰县法院判决,王与张于2019年7月离婚。
今年4月底,贺兰县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认为,张某知道张某已婚,刘某知道张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有子女。犯罪事实清楚,重婚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贺兰县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刘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记者张艳丽)
标题:该名男子和该名女子最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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