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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采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的,房屋租赁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

在生活中,租赁人租了一所房子住了多年,或者租了一扇门经营了几年后,在租赁期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资,大大动摇了租赁物周边的人气和经济环境,大幅度增加了租赁物的无形资产。 租赁合同到期时,原承租人渴望继续租这栋房子,但承租人始终有权利用对承租人的特征地位,将房子或门面租给别人,严重损害原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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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决定规定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但法院都确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临近期限时,对原来的租赁门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2000年5月29日,租户彭某看中了某住宅区的营业房间。 由于营业房间是不动产的全部,彭某与该住宅区的不动产签订了营业房间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彭某出租该住宅区两套营业室,合同签订后彭某支付4.8万元押金。 2003年10月31日年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彭某要求继续该住宅的不动产和营业房间租赁合同被拒绝。 后鹏某诉诸法院,要求继续不动产和原门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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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鹏某在争议营业室已经经营了3年,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没有违法经营行为,维持现有经济关系的稳定,促进个人经济的迅速发展,从不损害市场利益的立场出发,鹏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 “因此,在民法典发行之前,法院大多必须按照租赁合同双方的约定,就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按照自主、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大体来解决。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贾雅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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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出租人被迫搬家,房东不打招呼就把房子卖给过别人。 如果合同到期仍想继续的话,房东已经和别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这些问题不仅会降低出租人的居住体验,而且侵犯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 银川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民法典给予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是在人文关怀下回应平民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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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雅亮告诉记者,民法明年实施后,优先租赁权从以前的约定适用变为法定适用,对保护承租人更有利。 但是,必须注意优先行使租赁权的条件是“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首先体现在租金的金额、租金的支付方法、租金期限等必须维持与第三者同等的条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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