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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赵彬彬
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新超能源(600777)发出询价信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诉讼给予了极大关注。12月25日晚,新超能源就相关事宜做出回应。
根据公告内容,公司公示了诉讼所涉及的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合同加盖了山东新超能源有限公司的印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也没有签署保证金的具体日期。从公告中披露的更多细节来看,可能有人伪造了公章并冒用了公司名称。
根据公开信息,2017年,恒田中烟与新超能源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恒田中烟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以履行《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鉴于此合同,恒天中岳申请增加新超能源为被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支付回购价款约6.1亿元,支付违约金约6348万元。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出了询证函,同时吸引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根据新超能源的回复,公司原综合管理部经理杨毅回忆说,2017年10月,应公司当时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胡的要求,他在一份名为《保证合同》的文件上盖章,但当时打印的文件没有做底稿。公司也就此事联系了、胡、何在权(当时的董事会秘书)和姜华(当时的财务总监),但截至本回复发出之日,仍无法联系到,胡回复说不记得,而何在权和姜华回复说不知道此事。
新超能源认为,由于公司只获得了合同的复印件,尚不知道原告恒天中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持有合同原件,也无法判断合同中的印章是否是公司的真实公章;另外,显示号为htzl2017-05的《担保合同》不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现任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之前并不知道该担保,因此不可能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称或公司内部有人擅自对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
应该注意的是,从公告中可以看出,诉讼双方都有些困惑。信超能源在昨天晚上的公告中提到,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传来的案件材料[(2018)京民初字第59号]来看,公司无法判断恒田中研是否实际向恒田天鼎支付了基金份额转让款。有鉴于此,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向恒天隆鼎发出询证函,要求恒天隆鼎在收到该函后当天回复本公司,说明恒天隆鼎将基金份额转让给恒天中岩后所获得的资金去向。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字第59号案件材料中,公司多次拨打恒通天鼎公司的联系电话,但无人接听。
基于对投资者和公司权益的保护,新超能源表示,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将立即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工作组。同时,公司完成了档案的核实与比较、公司全体员工的调查与谈话、公司前任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电话访谈。根据调查结果,组织中介机构对案件进行分析。同时,12月24日,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报案。
公司表示,正在积极核实本案具体情况,认真组织案件分析,做好应诉准备,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调查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此外,该公司澄清了新超能源与唐万新的关系,以及媒体报道的所谓德隆系统。本公司称,经查阅2017年至本批复下发之日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未发现唐万新参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影响公司经营的指示或其他书面文件,唐万新也未通过出席公司董事会参与并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据本公司了解,经核实,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本公司与恒田中烟、恒田丁琪媛、正合兴业、唐万新均无合同。
同时,新超能源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以书面形式表示,与唐万新和所谓德隆部门没有任何委任或代理关系,公司目前的任何决策和经营都不会受到唐万新和所谓德隆部门的影响。公司表示,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将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利益。
标题:涉诉重要合同指向“伪造公章冒用名义” 新潮能源“平安夜”当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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