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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今天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财政部部长刘坤在解释草案时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实行法定税收”的原则,制定资源税法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资源税法,可以按照税制转换的思路,在总体上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纳入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有关税收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

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将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

据了解,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生产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自2010年6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逐步实施。2011年9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计征或者数量定额计征。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全面推进。《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资源税运行平稳。从1994年到2017年,全国共征收资源税9325亿元,年均增长15.9%,其中2017年征收资源税1353亿元。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以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将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

该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品或者制盐的单位和个人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草案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了164个税目,既包括中央级已有税目,也包括授权地方级已有税目,以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草案所附的税目和税率表规定了固定税率和范围税率。

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将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

刘坤说,关于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水资源税费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范围覆盖北京、天津、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制仍需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和完善。为确保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有法可依,草案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进行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平均每立方米用水量税率不超过10元;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标题: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将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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