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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底的消费旺季,商家抓住机会冲刺销售,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汇聚一堂,进入购物狂欢。然而,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择其一”的声音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麻烦。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平台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力度。
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在“6·18”电子商务推广中,一个平台锁定在后台商户,以保证供应商和商品在推广中的数量。另一方面,另一个平台提出了要求供应商在自己的强势类别中“选其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自己所有的产品下架或从货架上购买自己的产品,并要求商家发布公告、发微博和离开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厉惩罚商家,停止商家在其平台上的所有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实践中,平台上“择其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和数量,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比较、识别和选择的权利。
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首先,平台运营商不得使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以及与平台内其他运营商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纠正平台上欺凌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电子商务运营商不允许随意“削减订单”
在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低价促销并在成功付款后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并不少见。2017年,北京消费者协会进行了一项调查,收集了148起电子商务“削减订单”的案例。其中,超过一半的“削单”案例发生在平台内的商家,其次是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和厂商官方网站。
谈到“断货”的原因,主要原因是缺货、操作失误、系统错误、产品质量和订单异常。根据网站页面、注册用户和8个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采购订单的经验,6个网站使用格式条款。消费者成功下单付款后,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只有在商家确认交货后,合同才能成立。有些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家都不对因商品短缺给消费者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遇到的任意“断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首先,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成功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第二,平台运营商和平台内的电子商务公司不得以格式条款为其违约行为制造借口。第三,如果格式条款包含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后合同未成立,其内容无效。在立法中明确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麻烦。
平台上的自营商店应醒目标示
2016年5月,范先生在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了4只“自主经营”品牌手表。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手册上的手表材料与宣传不符。测试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权利保护过程中,网络平台主张“自营”不是平台运营商的自营,而是由平台集团的子公司经营,平台运营商不是合格的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的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一些网上购物平台在推广网页时混淆了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第一,如果要求平台运营商开展自营业务,他们必须以显著的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要求平台运营商承担自营业务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运营商从自营业务中获利,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逃避监管。第三,明确对违反第37条规定的处罚,以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
呼吁电子商务运营商遵守法律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向全社会发出呼吁: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及时改进服务和管理,切实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二,相关行业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第三,我们希望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电子商务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消费者保护。
第五,希望相关司法机关结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尽快研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审判理念和标准,促进司法与立法的良好衔接。
第六,希望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加强《电子商务法》的宣传和普及,推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切实发挥在加强市场社会共治、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标题:电商立法护航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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