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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刘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NPC)23日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补充和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况,适当简化了股份回购决策程序,提高了公司持股上限,有利于促进长效激励机制的建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资本市场预期。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谭耀宗委员表示,稳定完善的公司股份回购机制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支持修改该《公司法》。
委员刘玉婷认为,股份回购工作应积极稳妥推进。相关的制度设计应该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要让真正高质量、有实力的公司回购股份,以增强资本市场的信心;其次,我们必须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首位。股份回购资金必须合法合规,不能“增加杠杆”和扩大债务规模;第三,要加强监管,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回购股份后,公司资产应能够偿还公司债务,并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专员廖小军说。
与会者就市场广泛关注的股份回购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李高峰委员建议,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回购价格、回购方式、回购股份和回购股份的规定,加强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益转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
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新华表示,在后续监管中,应严格监管回购前、回购中和回购后的信息披露,规范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回购时间和回购数量等信息披露。
此外,许多成员建议,在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时,应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保持严厉处罚的局面,并加强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日常监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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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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